教職員權益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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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男女編制內教師受教育部之「教師法」保障,編制內教職員受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保障,編制外教職員與計劃型專任助理,受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之保障,員額比例為百分之百,且無解聘教 職員.本校平均薪資及退休部分,教師部分,配合公教人員職等規定敘薪,並比照公立大學調整薪資, 退休則依照私校公保退休金制度保障,不論男女在薪資上皆無差異。男女職員部分,分為公保及勞保制 度,到職前三年依勞保規定辦理敘薪及退休制度,滿三年則依考績,得改為公保制度敘薪。

員工福利
    本校為增進教職員工福利,調劑身心,提高服務情緒,並安定其生活,於103 年修正通過「南華大學
教職員工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校內相關事宜。同時進一步通過「南華大學教職員工福利互
助金補助要點」,明定專任教師及職員福利事項如下:

(一)年節禮品:端午節、中秋節暨春節各別贈送等值禮金700元、1,000元暨1,000元。

(二)結婚賀禮:每人2,000元

(三)生育賀禮:每人2,000元

(四)生日賀禮:每人300元

(五)員工旅遊補助金:每人最高補助4,000元。

(六)喪葬慰問: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死亡,贈予慰問金20,000元,如係其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贈予慰問金5,000元。其祖父母死亡,贈予慰問金3,000元。

(七)重大傷病慰問:凡因病住院五天以上者,贈給慰問金2,000元。

(八)其他活動補助(如新春團拜活動、每月慶生活動、尾牙活動補助、健檢等)

 

在流程上,如圖所示:

圖 教職員申請福利流程圖

 

員工解聘辦法

1. 教師解聘辦法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1)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5)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6)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7)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8)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0)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1)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2. 職工終止契約辦法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得不經預告予  以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職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查證屬實,得不經預告予以終止契約。

(1) 乙方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乙方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認定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

(3) 非屬情節重大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查證屬實 且於該管制期間者。

 

南華大學 永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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